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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第一四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第二五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第一條 |
本校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確保使用者之權益,維護資料之完整,特依據資料借用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。 |
| 第二條 |
凡借用本館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視為污損遺失: |
(一) |
借用人向本館聲明遺失者。 |
(二) |
借用人圖書資料逾期三十天或視聽資料逾期十四天,經催還仍未還者,則視同遺失。 |
(三) |
污損致不堪使用者。 |
(四) |
缺頁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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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第三條 |
借用人若有上述情事,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辦妥賠償手續。 |
第四條 |
賠償辦法如下: |
| (一) |
借用人按原版圖書、期刊及錄影(音)帶、光碟等視聽資料自行購買賠償。 |
| (二) |
借用人無法購得原版時,本館得按原版之時價一倍半求償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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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條 |
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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