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館際合作*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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國立空中大學身心障礙學生外借教學視聽資料實施要點

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八日  第二0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  第二五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
第一條
本校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,提供外借本校當學期開設課程之教學視聽資料(以下簡稱教學視聽資料)。
第二條
本要點實施對象為當學期全修及選修之身心障礙學生,且其障礙等級為中度以上者。
第三條
申請者需填寫申請表,全修生應附學生證、當學期選課卡及障礙手冊影本;選修生則需繳交保證金貳仟元、一吋半身照片二張,並附當學期選課卡及身心障礙手冊影本,以辦理教學視聽資料借用證。選修生如不再繼續借用,須將借用證退還本館,保證金將無息退還。
第四條
借用教學視聽資料,可採用掛號郵寄方式或逕向本館辦理。掛號費郵資另加。
第五條
借用教學視聽資料須填寫借用單,每次以八件為限,期限二星期,期滿不得續借。
第六條
教學視聽資料逾期未還者,本館得停止其借用權利,每件逾一日則停借一日,逾一星期未還者,視同遺失。
第七條
借出之教學視聽資料,借用人應妥慎使用。如有毀損、遺失等情形,借用人須依「國立空中大學圖書館資料污損遺失賠償辦法」,自行購買賠償或按原版時價之一倍半賠償之。辦妥賠償手續後,借用人始得再度提出借用申請。
第八條
借用人應遵守著作權法之規定,不得拷貝或重製借出之教學視聽資料,如有違法情事,應自行負責。
第九條
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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