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1.04.28第一四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93.05.11第二五八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1.09.11第三二九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104.09.15第三五五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
一、本校圖書館﹙以下簡稱本館﹚為確保使用者之權益,維護資料之完整,特依據資料借用規則第八條規定訂定本辦法。
二、凡借用本館資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應視為污損遺失:
(一)借用人向本館聲明遺失者。
(二)借用人圖書資料逾期三十天或視聽資料逾期十四天,經催還仍未還者,則視同遺失。
(三)污損致不堪使用者。
(四)缺頁。
三、借用人若有上述情事,應於接獲本館通知後一個月內辦妥賠償手續。
四、賠償辦法如下:
(一)借用人按原版圖書、期刊及錄影﹙音﹚帶、光碟等視聽資料自行購買賠償。
(二)借用人無法購得原版時,本館得按原版之時價一倍半求償之。
五、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